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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污水处理费将做调整 设市城市居民每吨不低于0.95元

2015-06-08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本网讯 记者刘姝报道:近日,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未开征的城镇及时开征污水处理费,并积极研究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所在地,其他市、县(含重点建制镇)需分别于2015年底前、2016年6月底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确保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同时,可依据国家或地方标准,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污水处理费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