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政务要闻正文

湖北出台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05-27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本网讯 记者曾佳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出台《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一经查实,将会被列入省级或市州级“黑名单”。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和项目属地监管的原则。湖北省住建厅负责省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对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执行“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监督检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施行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并对本地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监管。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认定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列入市州级建筑市场“黑名单”。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12个月内所参与的工程项目三次被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市场、质量、安全停工通知书和执法建议书的;12个月内被两个以上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当地建筑市场“黑名单”的,列入全省建筑市场黑名单。

    企业和从业人员列入全省建筑市场“黑名单”信息公布时限一般为6-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住建厅表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防并举原则。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监督“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发现有违反“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况,有权向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