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曾佳报道:根据国务院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的规定,近日,住建部下发补充通知,决定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6〕174号)中“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修改为“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工商登记的名称”。目前,湖北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已按新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