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要求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确保质量安全
本网讯 记者刘姝报道: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近日,湖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
《通知》指出,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必须具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对我省企业实验室不再实行检测资质管理,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管桩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实验室为中心的质量保证体系。严禁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留置和送检用于交货检测的试件。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负责人及检测员需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见证员、施工单位取样员需取得《见证员证》、《取样员证》后,方可从事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工作。
同时,《通知》还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单位、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必须向监督管理部门、检测机构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原始资料,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干涉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不得要求检测机构降低检测标准。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施工单位根据检测机构的需要,提供施工记录等原始资料或其复印件。
监理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对建设单位负责,履行见证、旁站、平行检验等职责。监理见证人员需持证上岗,并经监理单位授权,建设单位确认,方能承担所授权项目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见证员有责任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完成核样交接,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包括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管桩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统一推广使用检测管理软件,实现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应当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情况。要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的监督抽查的力度和频度,强化对砂、石、水泥、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原材料的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确保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保证全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消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政垄断,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结合事业单位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同步进行,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剥离工作,做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简称“五分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