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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新政16条 公积金用途更广凸显公平

2014-11-19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背景:2014年11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湖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纲领性文件,共5部分16条,被称为湖北住房公积金新政16条。

嘉宾:阮斌
职务: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处长
访谈时间:2014年11月10日

【文字实录】

    主持人:《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正式出台,它提出了公积金可用于房屋装饰装修,同一设区城市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探索建立省级层面住房公积金调剂融资机制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强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作用,将劳务派遣人员和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等。这些无疑都是惠民改革的措施,老百姓非常关心的话题,这些措施具体有哪些亮点?哪些属全国首创?哪些方面有重大突破?在全国范围内处于怎样的发展水平?今天,我们邀请到湖北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阮斌处长,带着这些问题,来为大家详细解读新出台的“公积金新政16条”。阮处长,您好!

    阮斌: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杜绝“隐形福利”解决“分配不公” 公积金缴存必须同城同比例

  主持人:我们知道,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缴存比例为5%到12%,单位1:1配补。但是,由于个人收入水平和执行比例的差异,不同行业的职工,缴存额度却存在着巨大差异。据我省中部某市统计,在该市某些行业,个人月平均缴存额最高的达到6660元,公积金几乎成了职工的隐形福利,而在该市餐饮、劳务等行业,个人月缴存额最低只有75.6元,两者相差88倍。那么针对这样的情况 ,新出台的《通知》有怎样的具体规定呢?

  阮斌:你指出的这种状况确实存在,因此,在最新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核定,不得高于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设区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依然为5%到12%,但首次提出了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同一设区城市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禁止各单位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防止再出现公积金缴存“相差悬殊”的现象。

  而对于不缴、少缴和欠缴公积金的行为,《通知》要求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进行曝光。人社部门要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要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提取条件放宽 可省内异地贷款 首创公积金用于装修、交物业费

  主持人: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无疑是老百姓们关注度非常高的热点问题。我们了解到,有很多缴存职工反映,公积金提取使用,实际只有购房贷款一种方式,其余建造、翻建、大修很少运用,因此,公积金的受惠面太窄,对于买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基本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因此有观点甚至认为,公积金是“劫贫济富”,这点您怎么看?

  阮斌:严格管理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是非常必要的!针对你提到的这些问题,此次《通知》中,放宽了很多提取条件,比如,规定缴存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可凭租赁合同,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廉租房、公租房租金,也可以支付规定额度内的商品住房租金。低收入困难家庭,可用公积金缴纳物业费。还可凭正规合同,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提取规定额度内的公积金用于房屋装饰装修,这些措施属于我省首创,并将有效扩大我省住房公积金的受惠面。

  此外,《通知》还允许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同时,省内各市县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根据武汉现行政策,外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将公积金转入武汉之后,若符合条件,可立即申请贷款。但这有个前提,即异地转入必须在本地重新就业。而根据最新政策,在湖北范围内,缴存职工不用更换工作,只需在缴存地正常缴存且符合条件,就能通过公积金贷款,在异地进行购房。《通知》要求整个贷款流程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比以往速度提高了半个月。对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通知》还取消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湖北公积金新政盘活“沉睡”资金 父母或子女购房可互用公积金

  主持人:有这样一个案例——父母公积金余额数十万元不能用,刚毕业的子女却因为余额、年限不够,无法使用公积金买房。在襄阳工作的黄冈人,想回老家买套房,却不能使用在襄阳缴纳的公积金。想请教一下阮处长,这些障碍在新政出台后,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吗?具体如何解决呢?

  阮斌:我省公积金政策,在直系亲属之间打通使用方面,随着新政16条的出台,已有重大调整。根据湖北省公积金政策最新的调整,湖北将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进而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

  目前,部分刚刚就业的购房者,由于公积金缴存余额较少、缴存年限较短,导致公积金贷款额度较低。与此同时,他们的父母如没有再购房需求,缴存多年的公积金余额,只能“睡大觉”,等到退休时才能提取,公积金在家庭之中无法打通使用。而根据最新“通知”的要求,未来湖北省内,父母、子女购房时互用对方的公积金,不再限定家庭收入状况。虽然公积金的使用原则是“谁缴纳谁使用”,但考虑到房价高,很多家庭月供压力大,逐渐放宽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利于发挥家庭在购房中的作用。

  打破户籍藩篱惠及农民工 城镇化有望前进一大步

  主持人:另一个被关注的热点就是农民工是否也被新政惠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本应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然而,由于受我国长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民工在福利上一直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那么新出台的公积金新政是否也向我们广大农民工伸出了橄榄枝呢?

  阮斌:猎聘网曾推出的年度职场人福利调查报告显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公积金”多少视为福利好坏的重要标准,成为留住人才的利器。以劲牌公司为例,6年前建制时只有600余人缴纳,为吸引、留住人才,目前已扩大到4000余人,人均月缴额达300元。

  为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今年2月1日生效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列》把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纳入了合同范围,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属首创。我省此次出台的《通知》要求落实《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加强非公企业的缴存扩面,更重大的变化,是将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这一变化作用很大,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民工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安家,必须解决住房问题,公积金制度为农民工买房提供了一条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意味着每年有60万左右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安家,公积金制度将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缴存范围,无疑为我省城镇化进程起到有力的推进作用。

  在省级层面调剂公积金 湖北探索建立更大范围融资机制

  主持人:前面我们谈到的都是关于公积金的“使用”的相关热点问题,那么,在公积金的“管理”方面,《通知》提出了哪些值得关注和探索的“金点子”呢?

  阮斌:除了公积金的使用,“通知”还在公积金管理上作了新的要求,提出探索建立省级层面住房公积金调剂融资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金调剂,平衡资金头寸,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在盘活存量贷款资产方面,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组合贷款,也可将公积金个人贷款批量转让给商业银行。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开展公积金个人房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各地要继续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

  以武汉为例,近两年,由于房地产市场火爆,公积金使用量较大,再加上种种原因,一些大型企业公积金缴存金额出现下降。以2013年为例,武汉全年新增缴纳公积金和还贷总额总计232亿元,而在使用方面,新增提取和贷款却高达302亿元,已经出现“用”大于“收”的局面。与此同时,省内部分地市公积金使用率却相对较低。根据“通知”的相关要求,可能意味着武汉,将从省内其他城市调剂公积金进行使用。

  同时,“通知”提出,类似武汉这样公积金贷款余额较大的城市,可以探索“资产证券化”。如2013年底,武汉贷款余额544亿元,这么大笔资金,原本只能靠贷款职工的还款回收,而新政实施后,可以探索将这部分应收贷款包装成债券,销售给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公司,一次性实现资金回笼,再发放贷款,满足更多职工贷款需求。 

  强化主体责任 杜绝暗箱操作 公积金监管要做到“滴水不漏”

  主持人:一直以来,全国公积金监管的“漏洞”饱受诟病,公积金资金安全、监管等遭受质疑,面对这些不和谐的声音,新出台的《通知》在对公积金监管方面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和措施呢?

  阮斌:所谓公积金监管“漏洞”、监管效能不高,与其多头管理监管不当有关。为此,我省要求各城市公积金管委会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公积金决策制度。具体来看,在公积金管委会组成人员中,将要增加专业人员或专家的比重,优化决策结构,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严格管委会工作制度,健全议事规则,管委会主任要对公积金决策负总责;实行决策与管理分离,公积金中心主任对决策的执行负责,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公积金管理重大决策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决定,并报省住建厅监管部门备案。

  《通知》提出,各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办事处(营业厅)管理,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对县市办事处的业务系统要联网、并网运行。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还将设置审计部门,强化业务稽核,对于大额资金的调拨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从决策制度、队伍建设、内部管控、机构管理等方面,在全国率先对公积金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此举意在堵住以往公积金监管的漏洞。

  主持人:能请您进一步详细讲讲吗?

  阮斌:好的。第一、管委会主任要负总责。湖北目前共有378万公积金缴存职工,并且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截至2014年9月30日,全省公积金缴存余额1334.9亿元。这么大一笔钱,其监督管理应由当地管委会负主责,但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很难落实到位,管委会的职能没得到充分发挥。为解决此问题,此次出台的《通知》强调了公积金管委会的主体责任,各地管委会主任要对公积金的决策负总责,重大事项必须经管委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新办法还打破了以往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既是政策决策者,又是资金运营管理者的局面,实行决策与管理分离,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落实管委会的决策,中心主任对决策的执行负责,要接受管委会的监督。此外,《通知》还改进了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管委会人员构成,增加专业人员或专家的比重,提高科学决策能力。针对以往管理薄弱的问题,《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岗位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等高管人员,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业务法规等知识的考核。这样是为了从上到下规范和理顺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第二、实施公积金联网监管。去年,吉林省通化市公积金中心原主任车世刚被检察机关批捕,他和部分下属暗箱操作,违法挪用住房公积金高达11亿多元。数额庞大的公积金需要公开、公正、公平地使用,连续多年,住建部都将住房公积金全国联网监控列入重点工作,希望通过联网监控,提高监管效能。

  此次《通知》提出,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公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和服务的全面监管。今年,湖北在公积金联网监管和信息化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开拓性的工作。未来,各地要本着提升服务质量的宗旨,加强住房公积金综合性服务大厅和服务网点建设,配备相应的便民设施,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功能。还要加快省级数据容灾备份中心建设,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

  目前,我省已为缴存职工搭建起公积金营业网点、12329服务热线、网站及手机APP等多类型、全方位的服务平台。此外,我省各地还大力加强公积金信息公开及中心门户网站的建设,专门建立了网站建设评估标准体系,推动各地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公众互动三大基本功能。10月下旬,我省还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通报制度,每月通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所辖县(市、区)办事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排序及变动情况。对贷款发放率持续较低、增长趋势不明显的地方,要责令当地公积金管委会加大工作力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和问责。

  第三、加强县市办事处管理。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设区城市与所辖县市除武汉之外,都还没有完全实现“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于财务不统一,整个地区公积金不能打通使用,因此,市区个贷率与所辖县市个贷率有很大差距,平均相差30%左右。

  此外,县市办事处还存在不少管理不规范问题,在往年的检查、审计中也发现过一些。而县市办事处管理是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窗口和基础,直接面向老百姓,关系到整个公积金行业的形象。针对这些问题,此次《通知》再次重申,必须按照“四统一”的要求,加强对县市办事处(营业部)的管理。统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县市办事处的业务系统必须联网、并网运行,加强对县市办事处的资金风险和资金效率管理,加强绩效考核,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真正把管理落实到基层。

  主持人:非常感谢阮处长为网友介绍、解读得如此详细。谢谢您!

  阮斌:谢谢主持人,欢迎广大网友提出更好的建议和意见。

来源:省政府网 责任编辑: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