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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六大措施加快推进国家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2014-04-1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本网讯 记者陈方报道: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精神,2012年,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2号),启动了国家智慧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申报及评审,我省共有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咸宁市、黄冈市及武汉市江岸区、蔡甸区等五市二区被住建部列为国家智慧城市创建试点。为抓好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创建工作,省住建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从六个方面来做好国家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一要充分把握智慧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各试点城市要以创建智慧城市为契机,积极开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将智慧城市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高度融合,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城镇化发展模式,构筑生态、智慧、宜居、宜业、高效、可持续发展生产生活环境。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试点城市政府作为智慧城市创建和验收主体,要发挥智慧城市创建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依据与住建部、省住建厅签订的创建任务书和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开展智慧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建设方案、推进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三要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各试点城市要建立公共财政对“智慧城市”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稳定投入机制,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智慧产业、智慧应用、智慧服务、信息消费等重大工程。编制智慧城市建设投融资规划和重点项目投融资方案,积极申请国家资金支持。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智慧城市建设,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投入的信息化投融资机制。

    四要完善法规标准和扶持政策。各地要完善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公共数据库使用管理、项目投融资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加快制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数据库等数据、接口技术标准,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落实产业发展规划和优惠扶持政策,促进智慧城市建设与产业技术创新协同联动发展,出台鼓励智慧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土地使用、融资投资等政策。

    五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宣传推广。各试点城市要完善信息化人才培训、选拔机制,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教育等机构联合培养信息化紧缺人才。采用媒体宣传、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大智慧城市建设成果的宣传,激发民众应用热情,提升社会影响力。

    六要推进试点示范和考评监督。各试点城市要依据创建目标任务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相关考评机制,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评估和督促,及时指导解决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建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