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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13-08-3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规范加强管理 提高使用效益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本网讯 记者刘姝报道: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出台,明确了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监督检查等内容。

    《办法》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应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原则上C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6000元,困难户不超过4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3000元;D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10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8000元。

    《办法》强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评价、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办法》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考评内容包括:地方资金安排,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效果、违规违纪行为。

    《办法》强调,各地住建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各地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按照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