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出台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
本网讯 记者陈方报道:近日,湖北省住建厅为加强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实现行政审批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文明、高效、规范、廉洁的行政审批体系,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明确了社会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程序,社会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湖北省住建厅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的具体内容等。
规则指出,社会监督员主要从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大专院校和社会人士中聘任。社会监督员代表社会各界对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规程进行监督。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且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的可以续聘;期满不再续聘的,自然解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可以解聘。
规则规定,社会监督员发现全省住建系统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事项以及作风问题等事项的,随时可向省住建厅纪检监察室或纪检组长书面或口头反映。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批评与建议,并及时改正;湖北省住建厅纪检监察室应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员反映的违规违纪等问题,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监督员反馈。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要健全行政审批社会监督机制,完善公开办事制度,群众评价制度,巡查调查制度,主动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社会监督员了解行政审批业务提供帮助;湖北省住建厅纪检监察室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公开投诉电话、网上信箱等,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及时督查纠正。社会监督员任期届满时,省住建厅纪检监察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社会监督员在任期内表现作出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