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面启动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确保一张蓝图造福千秋万代
湖北全面启动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负责指导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城乡发展,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然而,我们也痛心地看到,规划在很多地方成为一纸空文,在一幢幢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的同时,古建筑消失于GDP高速增长的数字之中,一任领导一个规划,大拆大建大手笔的城市规划满天飞,这些不科学的规划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饱受诟病。规划法规的严肃性亟待树立,规划在城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亟需落实。
近日,湖北省全面启动了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加快实现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全覆盖,以堵住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遏制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高发态势,有效提升规划效能。
杜绝随意改规划 不建“大拼盘”城市
规划齐全更需严格监督实施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世界先进国家在应对城镇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时探索出的一条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早在20世纪初,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面对城市建设无序蔓延、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时,中央政府就向地方派出了规划督察员。正是因为有了城乡规划督察作为制度保证,欧洲国家在整个快速城镇化的历史阶段,促进了城乡规划科学决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也促进了城市特色发展和协调发展。
从2006年开始,我国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建立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包括向我省武汉、襄阳、黄石、荆州在内的一百多个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基本覆盖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十年来,国家通过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不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制止违规行为、严肃纠正违规建设、推动地方规范管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规划的严格实施,减少了地方政府的决策失误,促进了规划管理效能的提升,为健全规划实施的长效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
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这是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优化。经济、人口布局向均衡方向发展,陆海空间开发强度、城市空间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明显优化”的目标。
一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是基础,建设是根本,管理是关键。从实施《城乡规划法》以来,湖北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都组织编制了城市(城乡)总体规划,并编制了一系列建设规划,有的还对总体规划进行了多次修编。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公共政策。然而,在这样一个事关城乡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工作中,一些城市政府随意调整规划、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限等现象时有发生。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城市建设不是一张蓝图干到底,城市建成了“大拼盘”,没有特色,也不可能留下记忆。
目前,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每年新建建筑量几乎比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建筑量总和还多。城乡建设发展,并不缺少规划,缺少的是严格的实施。因此,必须加强规划的监督实施,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就是要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从制度层面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规划的实施。这是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促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新型城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依法督察 突出重点 上下联动 全面覆盖
建立湖北特色规划督察制度
去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标志着我省正式建立起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我省的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有自身鲜明的特点。首先,湖北城乡规划督察范围广。我省实行分级督察、全域覆盖。省级督察范围为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武汉市、襄阳市、荆州市、黄石市等4个部派督察员的城市实行部省联动,以部为主,联合督察;市(州)督察范围为所辖县城和重点中心镇、特色镇;县(市)督查范围为所辖区域其他建制乡镇。
其次,湖北规划督察方式多样,起点很高。省级城乡规划督察主要采取“巡查与重点督察相结合、遥感监测与挂牌督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组通过调阅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受理群众投诉、实地查看等方式,检查被督察区域有关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注重科学利用卫星遥感技术,通过提取卫星遥感监测疑似图斑,分析、对比、判断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质量。
第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督察员队伍。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内行人以超脱的立场,独立、公正地对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提出督察建议和意见,监督地方政府按照既定的总体规划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保护那些不可再生的资源。本月21日,包括省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钮新强在内,我省首批65名督察员正式上岗。他们是从省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中随机抽调选出,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单位副处级以上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年龄65周岁以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专家,在鄂大专院校从事规划专业的副教授以上专家学者等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员。督察专家由省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各市、州、县也聘请本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规划督察员可以代表政府,严格要求各单位遵守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接受地方政府和地方规划局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
联席机制 信息公开 保障经费
湖北规划督察两年内全覆盖
按照督察程序,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将被及时告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的重大问题,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挂牌督办,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送《督察意见书》。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指出的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督察组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逐项整改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我省将分级、分类、分步加快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每年年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政府上报上一年度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和当年实施方案。2015年省、市(州)两级建立并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2016年县(市)建立并实施乡镇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力争两年内实现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全覆盖。
我省还将建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的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并建立实施本级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也将支持配合,并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工作。
除政府监督外,第三方监督也不可缺少。我省将建立规划公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而在经费保障方面,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市、州、县城乡规划督察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来源:湖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