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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出台

2018-06-15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本网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鄂发〔2018〕11号)精神,正确把握“五个关系”,扎实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三篇文章”,省人民政府决定集中力量打好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的《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湖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湖北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湖北省长江段和汉江沿线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湖北省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湖北省企业非法排污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湖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等14个工作方案。

湖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情况的通知》,全省设区市共有城市黑臭水体148条。到2018年底,全省50%的城市黑臭河道疏浚一遍;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余设区城市建成区实现河(湖)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全省设区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全省设区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全省设区市均要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并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到2019年底,全省设区市75%的城市黑臭河道疏浚一遍,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底,全省设区市100%的城市黑臭河道全部疏浚一遍,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

  二、工作措施

  (一)深化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全省设区市要建立建成区内水体台账,摸清水体本底环境质量,开展点源、面源、内源污染情况调查分析,并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进行识别判定,对新排查出的疑似黑臭水体,识别结果经省级住建、环保部门核查认定后上报,并列入黑臭水体整治名单。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档案,按照“一水一策”原则,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并排定各年度整治计划。各设区市要在2018年7月底完成实施整治方案编制、审批、报备。各地要按照年度计划,对列入整治的黑臭水体,制定详细的整治工程设计方案,做到整治任务项目化、项目工程化、恢复生态化、运营长效化;对于已确定的工程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完善审批手续,力争尽早开工;同时加强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储备,实行挂图作战。

  (二)开展河道排水口专项整治。把控源截污作为整治黑臭水体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措施,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彻底查明河道两侧排放口的位置、排放量,通过改造排水管道、封堵排水口、敷设截污管道、设置调蓄设施等措施,做到旱天污水不入河,控制雨天溢流频次。环保、建设(水务、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路边餐饮、洗车、绿化等排污、排水的执法管理,加大乱排乱倒、偷排偷倒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力度。强化道路保洁作业管理,严禁将餐厨垃圾、树叶、机扫残液等,向雨水管道(管井)中倾倒。

  (三)加强黑臭水体内源治理。科学确定疏浚范围和疏浚深度,合理选择底泥清淤季节,利用生态清淤方式清理水体底泥污染物,妥善运输和处置底泥,严防二次污染。到2020年底,各设区市黑臭水体全部疏浚一遍。清理城市水体沿岸积存垃圾,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和水生植物、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水面漂浮物,严厉查处向河湖倾倒垃圾、污水的行为。

  (四)推进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加强城市“蓝线”规划管控,新建城区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沟塘,严控侵占河道水体行为,保持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创造条件恢复已覆盖的河道水体,打通“断头河”,加强城市水系沟通,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充分挖掘城市河道补水水源,优先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清洁雨水作为补充水源,加强补给水水质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补充水源经湿地等设施进一步净化后,排入河道,逐步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五)开展河道岸线环境整治。加快对河道两岸违法建设的清理,对“三面光”硬质驳岸的非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有计划实施生态化改造。因地制宜选择岸带修复、植被恢复、水体生态净化等生态修复技术,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加强城市河道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滨水空间,改善人居环境。积极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通过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海绵体”,控制初期雨水面源污染,改善河道水环境。

  (六)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年,全省设区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继续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优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布局,满足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基本全收集、全处理的需要。2020年,全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七)加快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各设区市在对排水管网现状排查的基础上,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地要制定管网建设改造计划,2018年9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并于10月底前报省住建厅备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雨污分流改造。

  (八)加强排水管网问题整治。对雨污混接、排水管道及检查井各类缺陷进行维修改造,减少污水外渗或河水地下水的倒灌,提升污水处理效益;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加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加强雨污水管网运行养护,选择有经验的设施养护队伍,保障运行维护经费,确保排水管道正常运行。

  (九)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加快建设区域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全部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按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和泥质标准要求,结合各地实际,优先选用碳排放量低、资源利用率高的污泥处理处置(利用)技术路线。加强污泥减量化技术、脱水技术、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十)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全面落实河湖长对黑臭水体的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机制和养护经费来源;创新水体养护机制,按照干管分离的原则,积极推进水体养护市场化改革,形成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养护单位具体作业的水体养护模式。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将本级下一年度实施计划于当年12月底之前报省住建厅。

  (二)健全组织体系。各设区市政府是治理黑臭水体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协同推进。住建部门负责黑臭水体治理的协调推进、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环保部门负责违法排污、排污许可管理的督查指导,并纳入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清淤、调水引流等工作的协调督导;农业部门负责黑臭水体周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财政部门加大对治理黑臭水体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发改部门加强对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指导力度。

  (三)加强动态监督考核。建立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月报告、季通报、年考核”工作制度,聘请第三方机构不定期明查暗访,实施即检查、即通报、即督办、即整改,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实施工作问责和责任追究。各设区市政府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推进情况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对工作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各设区市要建立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报省住建厅,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强排水、排污许可管理,加大乱排乱倒、偷排偷倒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监督考核。对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设区市和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挂钩。

  (四)强化工作指导。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指导制度,加强对设区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明确技术指导单位和专家,跟踪指导督促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对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把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时总结经验,提升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水平。
    
                                         湖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提升城市污水厂处理能力。到2018年底,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各市、州、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各市、州、县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2020年,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2018-2020年,全省将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77座,新增污水处理规模约250万立方米/日。到2020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水体无异味、水质有效提升、城市滨水空间绿化美化、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城市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实现污水应收尽收,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十三五”期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新建主干管网3500公里,改造老旧管网770公里,改造雨污分流管网3300公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三)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全面实施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污水收集率达到85%以上。对城市现有合流制排水管网要加快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解决因雨季水量增加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水直排水体影响水环境等问题。加强排水管网问题整治,对雨污混接、排水管道及检查井各类缺陷进行维修改造,减少污水外渗或河水地下水的倒灌,提升污水处理效益;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加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同时,加强雨污水管网运行养护,选择有经验的设施养护队伍,利用先进养护技术,保障运行维护经费,确保排水管道正常运行。

  (四)规范污泥处理处置。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2018-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计划新增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54座,总能力约3560吨/日(以80%含水率计)。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2018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2019年达到85%,2020年达到90%。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加快建设区域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全部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和泥质标准要求,优先选用碳排放量低、资源利用率高的污泥处理处置(利用)技术路线。加强污泥减量化技术、脱水技术、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五)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科学编制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符合条件的乡镇污水处理厂采取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推进项目建设运营。2018年底前,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面建成,包括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管网不配套的,同步完成改造。2019年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面转入试运行,加强在线监测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配套入户管网,实现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稳定达标运行,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

  (六)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的原则,积极推进再生水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逐步扩大用水规模。在低于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再生水价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使用再生水。在水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电厂、钢铁、化工、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市政道路养护、洗车和城市景观等行业,鼓励使用再生水。2018年,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2019年达到20%以上,2020年达到25%。

  二、工作措施

  (一)不断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继续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满足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基本全收集、全处理的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在城市重点区域、新建功能区等地区,加强规划引领,配套建设与功能区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结合城市改造升级,不断加快基础管网改造升级步伐。

  (二)补齐乡镇污水处理短板。各地应科学统筹,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布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推进乡镇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区生活污水治理。城市周边有条件的乡镇可纳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统一考虑,有条件的村庄应同步开展治理工作。乡镇总体规划设置的新区和工业园区,按照新区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要求执行。

  (三)严格污水处理工作标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乡镇生活污水管网普及率大于90%,生活污水收集率大于80%、处理率大于75%,污水厂负荷率60%-80%、出厂水质综合达标率大于80%,稳定运行率大于90%,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大于80%。污水处理厂按要求配置进、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全省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信息平台通过监测数据,实现对全省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城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后要保证常态化规范运行。

  (四)创新乡镇污水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在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中,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厂网同步、建管一体”的原则,选择技术资金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进行合作,采用PP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统筹协调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建设的关系,做好新建与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合理衔接。鼓励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整体打包,谁承建谁承担运营责任。PPP社会资本方不得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进行转包。污水处理厂规模按近期设计,预留远期规划用地。管网设计应包括主干网、支管网与入户管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咨询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州组织评审,报省住建厅备案,重点对工艺路线、管网设计、建设规模等提出备案意见,未经评审和备案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简化乡镇污水项目建设程序。建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在具备要件的基础上,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实行联评联审机制。省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各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依法依规建设、运营、管理。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组织、市级推动、县级实施的责任体系。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要加强服务指导和督办考核。各地要强化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主体责任,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办,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城乡污水治理工作的协调推进、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环保部门负责对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在线监测和监督指导,并纳入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水利部门负责污水再生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大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资金和项目支持。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参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资金筹措与分担机制。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项目资金,各地要整合相关资金,用于支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2019年,省级每年转贷市县100亿元政府专项债券,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建成后投入运营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省级根据在线监测考核运营情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制定。严格执行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征收范围延伸至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由政府负担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大银行金融信贷支持,积极探索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等资金筹措方式。鼓励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相关设施在内的固定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各地政府应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三)实行用地、用电、税收优惠政策。优先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价格给予最大优惠,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制定。政府委托随自来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强化工作指导。加强对各地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建立污水治理技术指导制度,跟踪指导督促各地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对污水处理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把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时总结经验,提升城乡污水治理工作水平。乡镇生活污水严格控制工艺流程,县(市、区)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平原、丘陵、山区等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运行维护需要,优选工艺,对有关技术参数予以调整。

  (五)严格考核管理。将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责任目标重点考核内容。省级建立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制定《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建成后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对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问责,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恶劣影响或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