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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部长解读城乡规划法

2007-12-03 15:21:11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200811日新《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规划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新的规划法不但要追究违法、违规建筑的业主责任,还要上溯到规划行政部门,追究他们的审批责任。

  新领导走马上任  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目前,城市规划发展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新任领导有自己的意图和战略思维,因此否认上一任领导的规划。下一任领导否认了上一任领导的规划,于是经常出现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的问题。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擅自修改,汪光焘在解读新的城乡规划法时表示。

  此外,汪光焘还强调了新法实施后,规划编制单位所担负的法律责任,避免一任领导一规划现象的产生、对违规、违法建筑追究责任范围扩大等内容。

  这部法律最大力度强化了规划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简单来说,过去可能只处理违法建筑的业主等直接责任人,但现在则上溯到审批责任的追究

  城中村切忌盲目大拆大建  处理好利益关系是关键

  城乡内部建设混乱的体现之一就是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城中村。对于城中村的改造,汪光焘表示要切忌盲目大拆大建,解决村民、外来租房者的利益与开发商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关键,这需要在规划修编的层面抓起。

  汪光焘昨日专门就规划与民生提了他的看法。他表示,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他表示,要认真研究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一些低收入人群、城市弱势群体聚居地区普遍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缺乏和居住环境差等问题,编制规划要有改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