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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价格操纵行为 加大处罚力度

2008-01-15 09:56:26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央政府通过修改行政法规的方式,严厉打击当前物价上涨中的价格操纵行为,行业协会首次被纳入打击对象范围,若组织经营者操纵价格除面临最高50万的罚款,还有可能被撤销。国务院为台此规定,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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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部分行业出现串通涨价行为  

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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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明确恶意囤积属哄抬价格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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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

提高罚款额度扩大公告范围

一是提高了罚款的额度。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