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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 60个建制镇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3-02-2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十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
60个建制镇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通知,调整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十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原每平方米50元调整为70元;竹山县、房县、竹溪县、郧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原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30元。全市60个建制镇(郧县15个、郧西县8个、竹山县8个、竹溪县7个、房县11个、丹江口市11个)开征十堰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根据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对学校教学用房、非盈利性幼儿园 (托儿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减免减征的,按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免收减收和缓收。(来源:十堰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