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督促检查的通知
鄂建办〔2017〕20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水务局、鄂州市水务局、随州市水利局:
为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加强城镇供水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一是按照省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3〕50号)要求,对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按照省厅等转发的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鄂建文〔2015〕31号)及《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的要求,对各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开展专项督察。
二、督查方式。采用省厅重点抽查与各地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具体方案见附表)。
三、督查时间。6月28日前结束。
四、相关要求。
(一)饮水安全是最大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城镇供水工作,派专人主动与来检市州联系,同时要以此次督查为契机,对本地城镇供水全面体检,做到心中有数,绝不准弄虚作假,欺报阻拦,一经发现,将全省通报追责。
(二)各地要选派熟悉城镇供水工作、有一定经验的同志参与交叉督查。督查组一般由一名部门副职带队(武汉市、鄂州市、随州市请商水务部门参加),4名成员组成,督查结束后请于6月30日前将结果书面报省厅(报告按检查内容分两部分,规范化检查要附被检城市所辖全部市、县城考核打分结果及打分明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廉洁从政各项要求。
联系人:彭艳
电 话:027-68873024(兼传真)
邮 箱:hbzjtgs@163.com
附件:全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督促检查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附件下载:鄂建办〔2017〕2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