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管局加强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
本网讯 通讯员王锐报道:为维护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近日,襄阳市城管局发出通告,就加强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作出要求。
一是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二是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经过公开招商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湖北国新天汇能源有限公司是市区目前唯一具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资格的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业务的,均为违法行为。
三是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已于2014年5月16日与湖北国新天汇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襄阳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从2014年9月1日开始,市区所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不得擅自销售和处置,须由该公司集中统一收运和处理。在9月1日之前,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自行调整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理渠道。
四是市城管执法局将联合食药监、工商、质监、发改、规划、环保、农业、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根据《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限期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按照《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一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鉴于当前市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通过出售获取利益的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暂免征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待时机成熟并由物价部门确定价格后向产生单位征收,不向居民个人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