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5〕7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管局,统计局;宜昌、荆州、黄冈、恩施州住建委:
房地产市场统计数据是各级党委、政府研判市场走势、加强分类调控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提高房管、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开展集中清理。10月15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管(住建)和统计部门要组织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对各部门现行的房地产市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清理和比对(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商品房项目的比对)。对符合入库条件但尚未入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统计部门要于11月前将其全部纳入房地产开发统计企业名录库,并做好相关项目入库工作。
(二)定时更新名录。各级房管(住建)部门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本季度新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录、新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名录,提供给当地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房管(住建)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更新房地产市场统计的企业名录、项目名录。
(三)定期比对数据。各级房管(住建)、统计部门要在每月8日前,将两部门统计的上一月度各类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金额等进行比对,及时查找差别、分析原因,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两部门统计的商品房销售数据在同比、环比趋势上保持一致。
二、加大联合督办力度
(一)各级房管(住建)、统计部门要在定期比对数据的基础上,查找存在差异的数据源,对存在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管(住建)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作为该企业资质核定、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重要依据。
(二)各市、州房管(住建)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指导,对两部门统计的商品房销售数据差别较大、同比环比趋势相反的县(市、区),要进行联合督办。
三、加强统计业务培训
(一)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房管(住建)部门,定期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统计人员开展《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等业务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员的思想认识,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联网直报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二)各市、州房管(住建)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房管(住建)部门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日报、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的报送质量。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管(住建)和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信息共享、联合督办、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10月31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管(住建)和统计部门要将本地区(含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房地产市场统计对象集中清理情况及工作方案分别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和数据差别情况,适时开展联合督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王南、吴昊,联系方式:027-68873056,68873068,电子邮箱:247233842@qq.com;
省统计局联系人:龚小菊,联系方式:027-87890419。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湖北省统计局
201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