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表彰活动的通知
鄂建办[2010]19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自年初以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狠抓保障性住房和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安置工程质量监管、全面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大力开展施工质量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激励先进,进一步促进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先进质量监督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直接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均可参加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先进质量监督工作者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2、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工作计划,准确掌握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工作科学、公正。
3、在保障性住房和南水北调移民安置工程质量监管、推进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开展建设领域突出质量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中,成绩斐然,卓有成效。
4、积极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大力开展精品工程创建活动。
5、受监工程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二)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服务监督对象。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3、坚持学习,勇于创新,加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4、在省、市、县(区)重点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和重要监督任务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三、申报数量
各市、州及有关专业部门申报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工作者的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评选程序
申报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工作者的,应如实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3)。县、市(区)申报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经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州申报的,经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业部门申报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宁缺毋滥,不得超额。
五、表彰形式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授予“2010年全省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010年全省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另行给予奖励。
六、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州及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对照评选条件认真组织,要积极推荐担任重要任务监督的机构和基层一线监督人员,对上年度已获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本年度原则上不予推荐。
(二)请各单位于2010年12月24日前将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联系电话:027—68873102
联 系 人:张伟光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A座18楼
邮 编:430071
附件:1、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工作者名额分配表.doc
2、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表.doc
3、先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申报表.doc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抄送:厅办,省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