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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159号令的通知 鄂建文[2009]231号

2009-11-23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下发了《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鄂建[2008]126号),明确了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劳务分包资质许可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按《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鄂建[2008]126号)规定,由设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外,原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由设区市、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各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资质审批结果实行备案制度,各地应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一月份的审批文件、新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电子文档等审批情况报省厅备案(电子文档发送至
ibsf@foxmail.com)。
    二、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证书由各地负责打印、核发。各地打印、核发相关资质证书工作从2010年1月1日开始。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按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编码规则见附件)。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四个副本。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采购、登记发放。为避免各地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编码与既有证书编码重复,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现有企业的资质证书电子文档拷贝给各地主管部门,供各地制作证书打印软件使用。
    四、各地对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资质审批工作管理制度,严格资质审批标准,确保建筑业企业有序发展。各地制定的建筑业资质许可实施办法、管理制度应报省厅备案。我厅将按有关规定对各地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规则.doc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资质   管理   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