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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污水处理设施第二季度运行情况的通报

2010-08-18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2010]10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水务局:
    根据住建部《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0年第二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及相关专项督查情况,现将我省污水处理设施今年第二季度运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总体情况
    (一)处理水量平稳增长。今年第二季度,全省已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32737万立方米,较今年第一季度和去年同期分别增加5147万立方米和6213万立方米,环比增长18.6%、同比增长23.4%。处理水量较多的城市为武汉、襄樊、宜昌和荆州市。
    (二)主要污染物削减总量有所提高。今年第二季度,全省已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削减COD总量为5.59万吨,较今年第一季度和去年同期分别增加0.07万吨和0.66万吨,环比增长1.3%、同比增长13.4%。其中,COD削减量较多的城市主要有武汉、宜昌和襄樊市。
    (三)全省平均负荷率环比有明显提高。今年第二季度,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为82.4%,环比今年第一季度全省平均值73.1%增加9.3%,同比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平均值84.8%下降2.4%。
    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部分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闲置,运行负荷率持续偏低。按照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运行负荷率必须达到60%的规定,今年第二季度,我省共有19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规定要求,占已正式投运的80座污水处理厂的23.75%,分别是:汉南纱帽,十堰市武当山、竹山县、房县大木镇、丹江口六里坪镇,夷陵区丁家坝、太平溪、远安县、兴山县峡口镇、秭归水田坝乡、秭归归州镇、秭归沙镇溪镇、秭归郭家坝、枝江市,荆门夏家湾,大悟县,石首市、洪湖市和神农架林区木鱼镇污水处理厂。其中,十堰市武当山污水处理厂今年1—6月份一直处于调试期间,无进出水水量、COD削减量等重要运行指标;竹山县、房县大木镇、丹江口六里坪、夷陵区丁家坝、太平溪、秭归归州镇、大悟县、洪湖市和神农架木鱼镇等9座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低于40%。
    (二)部分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偏低,未能充分发挥污染物削减效益。武汉二郎庙、沙湖、汉南纱帽、十堰市神定河、泗河、武当山、丹江口六里坪、夷陵区太平溪、荆州草市、公安县、洪湖市和咸宁温泉等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长期低于130mg/l,特别是荆州草市今年第二季度COD进水浓度平均值只有68.98mg/l,直接影响到污染物削减效益的充分发挥。
    (三)部分地方污水处理厂未能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一是部分污水处理厂未开展氨氮、总氮或总磷等常规项目的进、出水浓度检测工作,常规检测和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常规检测的项目与周期要求,采用脱磷除氮工艺的污水处理厂,应每日开展NH3-N、TN和TP等项目的检测工作,其它污水处理工艺应每周至少检测一次。我省部分污水处理厂由于设计存在瑕疵,未能按照《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设计相关参数,或者运营单位制度不健全,忽视了上述常规项目检测的重要性。我厅在《关于全省污水处理设施2010年一季度运行情况的通报》(鄂建【2010】35号)中,对部分污水处理厂提出了加强常规项目检测的要求,但除十堰东汽公司花果湖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整改外,其余污水处理厂尚未落实省厅有关要求。二是信息上报工作不及时。部分污水处理厂未落实专人上报信息,经常出现迟报、漏报现象。如大悟县污水处理厂4月份月报未报。个别污水处理厂甚至在省级和市级管理机构多次催办的情况下,仍未能按时填报或上报相关信息。如十堰市丹江口六里坪污水处理厂经各级主管部门多次催报,才在今年6月底在住建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5月份月报,严重影响我省有关信息上报工作。三是部分项目尚未由在建状态转为运营状态。目前全省还有23座已建成调试运行污水处理厂,尚未由在建状态转为运营状态。尤其是当阳、利川市污水处理厂,调试运行时间较长,多次被住建部通报。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是要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步伐。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收集管网,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力度和雨污分流制管网建设步伐,有效防止地表水和自来水渗入收集系统,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效益。
    二是要加强运行监管。一方面,要继续加强排水许可工作力度,按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J3082-1999)要求,杜绝有毒有害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保障污水处理相关设施稳定连续运行。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工作,要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指南》和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的要求,完善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督促运营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检测,规范运行,达标排放,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投资效益。同时,要强化信息上报工作,落实专人上报,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至《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厅有关部门。
    三是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各地要继续按照《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第313号令)的要求,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同时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核拨体系,实行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
    请各市州主管部门务必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于今年8月28日前,将整改情况和整改措施报省污水处理专班。我厅将视有关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联系人:袁启红  027-68873324

    附件:2010年第二季度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基本情况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