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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的通知

2017-11-28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7〕420号

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
  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精神,现就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管部门承担着国家赋予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市场监管、房屋交易管理、领导干部房产核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分配资格认定、政策性住房上市审查和房产交易协税等重要职责。房屋交易档案是履行相关职责的重要依据和基础资料。房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房屋交易档案的形成、整理和保管等工作,确保房屋交易档案的连续性、稳定性、安全性。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屋交易资料由房管部门管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档案资料,按以下方式移交:
  1、房管部门要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档案的拷贝移交工作。
  2、房屋产权产籍纸质档案资料中登记纸质档案资料与房屋交易纸质档案资料难以拆分的,房管部门要支持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纸质档案影像化拷贝、复印等方式,复制移交登记纸质档案资料。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双方应做好逐份核对、清点、签收等工作。
  三、各地房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17〕108号文件精神,在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中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对因违规移交资料,造成房地产市场调控、市场监管、房屋交易管理、领导干部房产核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分配资格认定、政策性住房上市审查和房产交易协税等职责不能正常履行的,要予以问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