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实现百姓住有所居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实现百姓住有所居
——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王进林就《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记者就《办法》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王进林。
问:《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我市出台《办法》,一是适应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调整与住房保障发展形势的需要。住房保障体系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而逐步发展完善的。近几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不断调整、补充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因此,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也应依据国家政策文件精神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是我市自2007年启动住房保障工作以来,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文件有效期均为五年,大部分文件已超过有效期。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应该制定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办法》也就应运而生。
《办法》的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依法行政,让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二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工作住房保障各项工作。三是有利于简化住房保障资格申报程序,缩短申报周期,提高审批效率,为住房困难群体提供更多的便利与服务。四是有利于提高住房保障资格审查的公正性与准确性。
问: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责任单位有哪些?
答: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统筹协调、检查督办与考核。市房管局是我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区住房保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内各区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审计局和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我市城区各街办、社区等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事项,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问:我市城区保障性住房的房源来自哪里?
答:我市城区主要通过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房源。
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租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租赁管理,不得将房屋出售。
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城区范围内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问: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
问:哪些商品房项目必须配建廉租房?
答:具备下列情形的商品房项目必须配建廉租房:
(一)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新取得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程序提高了项目容积率,其容积率增加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已签订配建协议的项目,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容积率指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增或减,其配建面积按新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做相应的调整。
(三)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发生土地置换行为的,如置换土地的价值超过被置换土地,其超额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四)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转让行为的,其廉租住房配建义务随之转移。
问:哪些商品房项目可不配建廉租房?
答: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项目可不配建廉租房:
(一)在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以前取得商品房开发用地,在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指标等没有做出调整的前提下,所发生的土地转让、等价值置换等行为,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居民回迁安置房面积,不计入配建面积基数。
(三)纯商业或办公等开发建设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四)市、区政府主导的公益类开发建设项目,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问:公租房与廉租房是否实现了并轨运行制度?
答:我市城区实施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制度,市房管局可根据房源数量和保障对象实际需求,将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房转为公租房进行配租。
每期用于配租的房源,优先满足廉租房申请人需求。
问:我市城区有哪几种住房保障方式?
答:我市城区住房保障方式有以下几种类型:租赁补贴、公租房和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所符合的相应条件与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问:哪些人群可以享受住房保障?
答:我市城区居民和持有城区居住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其家庭或个人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享受住房保障。
问: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城镇低保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保障类别等信息录入《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
问:《办法》中,关于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方式有哪些变化?
答:全部实现网上申报与审核。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简化了申请程序。申请人只需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将个人信息录入住《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即可。
二是减少了申报材料。以前需要申请人提供各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现在改为出具证明的各职能部门直接参与审核。
三是申请人可通过《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适时查阅审核状态,了解审核工作进度。
问: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住房保障?
答: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审核以申请人或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人均收入水平为主,同时根据申请人或家庭实际情况,核实其车辆、工商税务登记、资产等信息。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由市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问:租赁补贴发放的形式和标准是什么?
答:我市城区各区房管局将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申请人名单、身份证号、补贴金额等信息报送本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标准由市房管局拟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问:实物配租的租赁期限是多久?租金标准如何制定?
答:申请人在选择房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核定,其租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其中,公租房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核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新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问:为什么要实行住房保障动态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实施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的目的在于,将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或个人清退出去,使有限的房源发挥最大的保障效益。
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周期为一年,所有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都在动态管理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住房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终审权限,分别由市、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主体是谁?
答:市房管局负责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能够正常使用。维修养护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问:已购经济适用房,要想交易需满足哪些条件?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答:已购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前须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6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交易过程中的其它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问:建立诚信档案的意义是什么?
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都将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凡是诚信档案有不良记录的,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市、区各部门都应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以杜绝骗购骗租行为的发生,将真正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问:不履行或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曼莉)
来源:十堰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