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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的通知 鄂建[2009]51号

2009-06-09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建设管理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湖北省建设厅(鄂文[2009]18号)。为便于开展工作,从即日起启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原“湖北省建设厅”印章同时废止。

新印模样式如下:

新印模

           二00九年六月五日


 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