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2017年度缴存额度调整工作
本网讯 通讯员余轶报道: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7月1日起,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2017年度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调整工作。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规定,2017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5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320元。根据武汉市统计局2017年6月16日公布的《关于2016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的公告》,2016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1963元。
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正常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