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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业主拥有建筑物内电梯所有权

2016-02-19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业主拥有建筑物内电梯所有权
武汉出台管理办法,为电梯“安全”上保险

  昨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业主是电梯所有权人,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工作,明确细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小区电梯修理、更新、改造费用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将得到解决。”发布会上,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周军介绍,2010年以来,全市电梯总量以年均18%的速度高速增长,仅2015年就新增12013台。截至目前,全市登记电梯76821台,总量居中部城市之首。其中,住宅电梯46860台,占61%,部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工作质量较低和老旧电梯安全隐患较大。

  据了解,《办法》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关义务,明确使用管理单位。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制造单位对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须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建立缺陷电梯召回制度,明确在武汉市新安装电梯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等等。

  《办法》规定,对于老旧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或者电梯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提出处置方案。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对老旧电梯要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项目。监管部门对老旧电梯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监管部门要建立监督抽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选取不少于10%的在用电梯,实施专项监督抽查,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监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有关单位实施分类监管,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电梯监督抽查情况及安全状况报告。(熊辉、胡琼之)

来源:长江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