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2016年市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发放工作方案
为落实《潜江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潜政发[2016]2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扩大有效需求,优化市场供给,建立购房和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使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为落实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政策。对2016年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购房者给予财政补助(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拆迁户、还建房等政策性项目的购房对象,不在补助范围之列)。具体为2016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购买现房并取得了不动产销售发票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奖励1万元,90平方米以下的每套奖励8000元; 10月1日后(含10月1日)购买现房并取得了不动产销售发票的奖励额度减半。补助政策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补助资金支付流程
(一)为确保补助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加强审核、公正公开、资金直达、财政监督、跟踪审计的原则加强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每月审核拨付一次,最后审核清算拨付于2017年2月前完成。支付地点为潜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局窗口。
(二)个人申请财政补助流程:新建商品住房购买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好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住房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集中一次到行政服务中心税务部门窗口办理涉税申报纳税手续并交纳各项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情况每月收集新购商品住房人员的相关资料,并将所需个人资料(含电子表格)向市住房部门集中申请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资金——市税务部门每月对纳税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市住房部门——市住房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购房人员情况、相关资料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市住房部门将对所需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资金审核集中后函报市财政部门,同时与商业银行联系开设“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资金代发户”——市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与市住房部门在各自官网上公开公示,同时市住房部门在媒体上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处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市住房部门处理相关的举报,如有变化由市住房部门将调整补助对象和资金申请重新函报市财政部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资金直达“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资金代发户”,由代理商业银行批量上卡,并将补助资金分解到每个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的银行卡集中由银行办理)——市住房部门将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向补助对象发放银行卡,补助对象在发放表上签字加盖手印——市财政、审计、住房等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如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违法违规和处理情况。
四、组织保障
(一)经报市政府同意,成立市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罗茂文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章华、市财政局局长吴培军、市住房局局长杨贤森、市城投公司董事长陈尚文、市审计局局长陈庆忠任副组长,以加强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助发放工作的领导。
(二)同时在市住房局成立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专班成员由杨贤森、魏孝容、张梅丽、羊晓彤、罗毅、严霞等同志组成。
五、处罚措施
对在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助发放过程中蓄意骗取和协助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一是收回骗取的财政补助资金,二是据情移交纪检司法部门依纪依法处理,三是记入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
2016年8月2日
来源:潜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