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鄂财建发[2010]179号
有关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通知》(鄂财建发[2010]105号)文件,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实施进展报告编写提纲》(附件1)的要求,于每季度末2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交本地区示范进展情况报告。
二、各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市)要加强工程进度管理,确保按照上报的示范工作方案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及示范县年度任务明细表》(附件3)确定的示范任务面积、年度任务规划完成示范任务。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市)要将实施方案和示范项目清单于2010年9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配套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转发 可再生 能源 建筑 管理 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