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0]12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2010年6月30日前,已经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为本次监督检查范围,检查数量不低于各序列建筑业企业总数的20%。其中,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抽取;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的企业,由各地确定受检企业名单,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各地监督检查企业名单确定40%的抽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次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标准
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相关指标审查。
四、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一)合格:各项指标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条件要求的70%,其中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标准的60%考核;2008年以来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1、建筑业企业现有资质条件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70%的,其中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低于标准的60%;
2、歇业或停业达二年以上的;
3、2008年以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查阶段(时间:2010年8月25日至10月31日)。8月25日至9月30日由各建筑业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人员、经营业绩,以及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自查,并逐项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见附表1),附自查报告和有关附件资料,按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报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附件资料按资质申报相关要求进行整理成册: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逐页复印);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有职称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名册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三级企业可提供三级项目经理)名册及其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劳务资质企业提供);
7、主要业绩证明:提供企业2007年以来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代表性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印件;涉及到土石方、地基与基础等属于分部工程无单项竣工验收备案证的,须提供工程合同、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评价意见;
8、社保证明:经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有职称的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企业持证上岗人员参保明细单、社保缴费凭证;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包含《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对附件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加盖原件审验章后留存备查,并在《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结论栏中签署“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对“不合格”的三级(含)以上的资质企业还应签署“建议保留资质并整改”、“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建议取消资质”等意见。
初审结束,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填报《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见附表2,含电子文档)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初查阶段,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适时组织人员抽查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
被抽查的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于9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二阶段: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阶段(时间: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对各地初审结论为“合格”的三级(含)以上资质企业进行抽查,结合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公示、公告2010年度资质监督检查结论。
六、处理办法
(一)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查意见之日开始计算。整改期内,相关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条件的予以降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二)对不按通知要求接受检查、逾期不提交审查资料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仍不接受检查的企业,视同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资质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专班逐个核查被抽检企业的资质条件、市场行为等,力求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按时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二)资质监督检查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企业搭车收费,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各地对监督检查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各建筑业企业要据实填报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告监督检查结果。
联系方式: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电话;027-68873071
2、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78号
电话:027-87824421
附件下载: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doc
2、《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doc
3、《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抽查企业分布表》.doc
4、中央在鄂、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抽检企业名单.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