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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评估自查工作的通知

2017-10-27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7〕365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要求各地要先行进行自评自查。现将《通知》转给你们(详见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照评估重点及内容要求,认真做好评估自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请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加强对本次名城和名镇名村保护评估自查工作的领导,明确自查工作责任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评估自查工作。
  二、评估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确定1名评估检查工作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请于10月31日前报省住建厅、省文物局。
  (二)各名城、名镇名村应对照《通知》中评估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认真撰写评估自查报告,填写《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详见附件2)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详见附件3)。各地对照评估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名城、名镇保护工作进行评估自查,总结保护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并形成评估自查报告,于11月3日前分别报送省住建厅、省文物局。省住建厅和省文物局将于11月10日前对各地评估自查工作进行检查。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工作安排,广东省住建厅、文物局将于11月份代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来我省进行检查,随机抽取两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不定数量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的名城、名镇名村及检查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地认真准备好相关材料,做好迎检工作。

  联系人:省住建厅  李  媛(名城)    027-68873022  27181731@qq.com
                    肖国洪(名镇名村)027-68876691  1678394215@qq.com
          省文物局  宋  博            027-68892383  12852821@qq.com

  附件:1、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
        2、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
        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湖北省文物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