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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 服务企业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3-26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4]6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落实《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鄂建设规【2013】1号)(以下简称《“一体化”规定》),推动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工作,现将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发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体化”服务企业发布程序
    按照企业申报、市州审核、省厅公示、登记、发布的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具备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达到《“一体化”规定》的技术要求,准备从事建筑起重设备“一体化”服务的本省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林区)住建管理部门提交《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一)及相关资料。
外省进鄂企业向驻鄂办事处或分公司所在市(州、林区)住建管理部门申报。
    2、市州审核。市(州、林区)住建管理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现场核实各项条件,符合条件的,将《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申报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资料由当地保留。不符合申请要求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企业。
    3、省厅公示、登记、发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市(州、林区)审核合格上报的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在厅网站上按季度进行公示,对公示无问题的企业进行登记并发布,对公示中存在问题的企业退回各市(州、林区)重新审核。
    “一体化”服务企业需要改变级别的,按以上程序重新申报。
    二、“一体化”服务企业管理
    1、定期检查。“一体化”服务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和要求,并定期(每年年初)向市(州、林区)住建管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的技术条件和内部管理情况,市(州、林区)住建管理部门检查复核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符合条件的自动延期至下一期名录,不符合条件的,从名录中清除。
    2、动态监管。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的监管,发现“一体化”服务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存在重大隐患,或技术、管理能力达不到《“一体化”规定》相关要求的,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核实后立即将该企业从名录中清除。
    三、工作要求
    1、要全面推进“一体化”管理。各地要迅速开展《“一体化”规定》的宣贯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推进计划,积极推进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切实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为顺利开展“一体化”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打好基础。
    2、要严格执行标准。各地要严格按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基本条件和技术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条件,保证合格企业入选。要结合日常监管,动态检查施工现场“一体化”工作情况,及时清除不合格的企业。
    3、要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各地要积极培育市场,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入“一体化”服务行列,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市场的管理,加大优秀企业的宣传力度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力度,树立行业典型,不断提升建筑起重安全生产水平。


附件: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申报表.xls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