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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议居民负担两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

2008-09-05 08:55:16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表示,对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建议居民个人负担改造费用的15%~20%。

    武涌称,我国既有建筑量大面广,普遍存在能耗高、能效低、污染重的现象,改造工作成为民用建筑节能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但资金短缺是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改造资金,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建筑物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承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规定。

    据介绍,在我国,需要改造的既有建筑数量多,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既有建筑的所有权分散,尤其是居住建筑,很难明确筹措改造费用的责任主体。因此《条例》针对不同产权类型的建筑分别明确了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改造费用,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可以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条例》规定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