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中心城区启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
根据相关法规,该市于本月初出台了《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并开始施行。此后,中心城区将严禁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若出现违规行为,将暂停使用预售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取的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并与市房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只能开设一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多个项目的,应当分别开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信息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都应当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款、项目抵押贷款本息、税费等。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未按核准的项目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致使预售资金项目停工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和其他不应当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情形都将暂停使用预售资金。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计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的诚信系统。(来源:荆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