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全面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
本网讯 通讯员郑佳报道:为规范农村个人建房行为,提升建房质量安全水平,咸宁市住建委联合规划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按照全域覆盖、整村推进的原则,合理统筹农村生产、生活的需要,组织和引导村民以主人翁的意识和态度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切实考虑和吸纳村民的意愿和需求,提高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和实用性。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重点,合理划定村庄住宅建设规划区域,明确提出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引导农村居民按照村庄规划建房。
二是加强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切实执行审批“一表制”。压实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范农村建房的主体责任,将农村住宅建设的审批权依法下放到乡镇政府,明确乡镇政府为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和建设管控的责任主体。加强村庄建设用地管理,建立乡村建房管理新秩序。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审批“一表制”的有关规定,将宅基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发证管理等工作纳入乡镇规划建设综合管理机构集中受理、统一管理,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三是大力推广住宅设计图集,展现鄂南民居风格。充分发挥各乡镇规划建设综合管理机构的前沿阵地作用,做好农村建房便民服务工作,为农村个人建房选用《图集》中的房型提供指导和服务。凡是农村个人建房选用《图集》中的房型的,免费为群众打印全套设计图纸;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建筑风貌管控和施工图备案免于审查。
四是加强农村建房管控和巡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要求乡镇规划建设综合管理机构开展农村建房管控和质量安全巡查,对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未按备案施工图建设的进行制止和查处。农村建房原则上必须选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经各级住建部门培训合格并备案的农村建筑工匠,提高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施工水平。
五是明确相关单位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合理界定住建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国土部门、乡镇政府和乡镇规划建设综合管理机构在农村建房管理中的责任边界,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同时,咸宁市把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对各县(市、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确保全市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