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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行政强制法》学习培训的通知

2011-12-13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1]247号

各市、州、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监察支队)、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部门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该法在全省住建系统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经研究,省厅拟于本月在汉举办《行政强制法》学习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培训,使住建系统有关领导同志和执法骨干能够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特点,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住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住建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二、培训内容
    1、对《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和剖析;
    2.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解析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及文书规范。
    培训拟请有关专家教授集中授课。
    三、培训对象
    各市、州、林区、县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监察支队)、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法制机构骨干和行政执法骨干(各城管(监察)执法部门可组织4-5名基层骨干参加)
    四、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12月19日下午报到,20日至21日学习培训。
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瑞丰大酒店(省农业厅、洪山公园旁)。本次培训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要求
     组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是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行业依法行政工作的客观要求。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尽快落实参训人员,于12月15日前将参训人员名单回执省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周裕波 
    联系电话:027-68873020(传真)
    邮 箱:279311897@qq.com

附件:报名回执表.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抄送:本厅法规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