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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参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2013-10-3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3〕2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水务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举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宣贯培训班的通知》(建城水函〔2013〕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举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宣贯培训班。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培训。


附件:关于举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宣贯培训班的通知.pdf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