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鄂建[2010]80号
各市(州、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步伐,确保我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建筑节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筑节能与工业节能、交通节能是我国节能的三大重点领域,建筑能耗已成为仅次于工业的第二大能源消耗,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能耗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
(一)对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和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增强建筑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既是提高建筑能效,降低建筑能耗,实现建筑节能的主要途径,也是改善居住条件,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二)大力发展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促进建筑用能结构的调整和转变,对实施国家新能源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三)以节约资源和建筑节能为目标,全面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积极开发和大力推广使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的新型墙体材料,尽快达到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对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改善环境、发展经济将发挥积极作用。
我们应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二、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目标,全省市、县城区新建建筑工程设计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竣工验收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5%。
(二)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推广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和浅层地能建筑应用。到2010年底,列入国家级示范城市和农村地区示范的市(县)完成示范任务过半,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基本建成,部省级建筑节能项目按计划实施,建成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全省市(县)城区新建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在武汉城市圈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示范,重点建设武汉王家墩商务区、汉阳新区和花山生态新城等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其他市州城区积极开展绿色建筑项目试点。通过集中示范和项目试点,基本形成符合我省地域气候特点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同时,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四)建立健全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组织开展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监测工作,落实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年度报送制度,继续开展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
(五)稳步实施墙体材料革新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到2010年底,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达到80%,市(县)城区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和考核
(一)严格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建筑节能作为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已经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市县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将作为省对市(县)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激励性转移支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调控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大建筑节能资金的投入,重点支持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三)强化全过程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建筑节能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房屋销售等各个环节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的全过程。在规划审批阶段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的审查,为建筑节能设计达标奠定基础。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监管,重点加强施工图审查的备案管理和设计变更管理。所有建筑工程必须实施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并在项目所在地墙革节能办进行备案。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必须送原审查机构复审,并重新备案。严格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节能标准在施工阶段得到有效实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在施工阶段和预(销)售阶段对节能措施信息的公示制度,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主要节能措施。房屋产权人、房屋使用者、物业管理机构要加强房屋交付使用后对建筑节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避免在使用中造成建筑节能设施的损坏。
(四)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专项基金在建筑节能、“禁实”、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与应用中的积极作用,对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科研项目和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对于建设过程中按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通过建筑节能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规定返还所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落实国家对利废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凡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文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墙体材料产品,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工作实效,保证建筑节能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