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迎接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7〕209号
各市、州、直管市住建委:
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按照李克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今年继续开展国务院大督查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定于近期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工作开展第四次大督查。为做好迎接国务院督查组对我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任务督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7月初开始。
二、督查依据
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文件精神,对各地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查。
三、督查重点
城市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决策部署情况。
(一)是否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二)是否建立项目储备,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三)是否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四)是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新区和老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的有关要求;
(五)是否落实管线入廊和有偿使用制度;
(六)是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七)年度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是否按照“三个一标准”(有一个项目开工的许可证证明,有一段工程项目实际进展,有一笔实际发生的资金支付)要求,实施开工。
四、有关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开展大督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认真对待这次大督查,扎实做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各项工作。
(二)要全面开展自查。从即日起,各地要对照七个方面重点督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认真查找本地区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要抓好问题整改。各地要对照自查发现的问题,研究制订整改措施,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督办,明确工作任务、标准、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开工建设有序推进。
(四)要精心做好迎检。各地要制订好迎接国务院大督查工作方案,做好汇报材料,总结本地区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好经验和好做法,确保迎接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取得较好成绩。
请各地于6月底前将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报告报省住建厅城建处。
联系人:伍军;联系电话:68873147,68873024(传真),13807124460;邮箱:1055327168@qq.com。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