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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2015-04-22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5〕63号

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建市〔2015〕35号),明确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安全责任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稳定质量安全形势,促进全省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现将“四个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严格督促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履行职责。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履责情况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并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pdf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