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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高温津贴 你领到了吗?

2016-08-16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35℃以上高温天每人每天可领12元
高温津贴,你领到了吗?

  炎炎夏日,不少劳动者冒着酷热在露天作业。他们该怎样领取高温津贴?哪些人群能领取高温津贴?日前,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

  部分人不知道高温津贴

  8月11日上午10点多,记者在十堰城区人民中路、公园路、上海路、天津路随机采访了环卫工、交警以及建筑工人。

  “环卫工作服又热又不透气,每天上午10点到下午4点是最热的时候,也是我们最忙的时候。衣服常常被汗湿透。”公园路的一位环卫工告诉记者,虽然天热,但单位有高温津贴,每个休息点提供有白开水和降暑药品。

  当天上午10点30分,市公安交管局交警二大队一位姓王的警官正在人民路执勤。他告诉记者,单位领导对一线交警十分关心,路旁的交通岗亭内装有空调,还备有矿泉水和降暑药品。每年高温津贴都按时足额发放了。

  当天在人民路一家工地,建筑工人林师傅告诉记者,因为自己是临时工,所以没有高温津贴。天热的时候,工地会提供白开水和风油精降暑。

  在上海路、天津路,当记者问到建筑工地负责企业是否发放了高温津贴时,不少工人称,不知道有高温津贴,也没有发过。

  记者在街头采访了20名户外工作者,其中有12名户外工作者说单位已经发了高温津贴,有4名受访者说没听说过高温津贴。

  室外气温35℃以上,每人每天能领12元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我省高温津贴是根据气温超过35℃的天数 (以气象部门发布的为准),按日计算发放。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哪些人群能领取高温津贴?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2014年发布的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应该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判断是否属高温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不含33℃)。

  发放饮料不能替代高温津贴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介绍,新修订的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禁止用饮料等降温品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在高温场所工作中暑并被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高温作业下必要的工作条件,甚至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措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工作指令。

  同时,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 《湖北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每年6至9月期间,我市要求用人单位向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符合条件未拿到高温津贴可投诉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近年来了解到的情况,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执行高温津贴制度较好的单位。与此同时,一些中小公司,特别是私营企业很少落实高温津贴政策。对此,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提醒,企业不能以效益好坏来决定发不发高温津贴,否则一旦查出将会受到处罚。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通有投诉电话,受理高温津贴发放不到位的情况,具体为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电话:8653297,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8462392,茅箭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电话:8791330,张湾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电话:8675507,郧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7235140,郧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电话:6236561,武当山特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5662376,丹江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电话:5236725,竹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电话:4230112,房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电话:3243110,竹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电话:2732906。(纪枫波、许陶然、星辰)

来源:十堰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