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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机关办公楼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

2011-06-28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办法
机关办公楼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这一条写进《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近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该草案修改稿。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出席会议。

    截至6月17日,《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共征集到280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对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作了明确规定:道路、桥梁、广场、隧道等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在合理使用寿命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得拆除和改造;确因安全隐患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应当进行评估和论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近日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武汉都市发展区1 2000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卢国祥主持会议,副主任胡绪鹍、张河洁、郑永新、彭志敏、罗长刚,秘书长于建海出席会议,副市长张光清列席会议。 (车莉)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