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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授予宜城等城市(县城)为湖北省园林城市、湖北省园林县城的决定

2014-01-2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文〔2013〕14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鄂建[2010]141号),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研究,决定授予宜城、丹江口、武穴、广水、利川等城市为“湖北省园林城市”称号。授予江陵、监利、郧西、竹溪、罗田、黄梅、蕲春、崇阳等县城为“湖北省园林县城”称号。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县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进一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为建设“美丽湖北”做出新的贡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30日


抄送:宜城市、丹江口市、武穴市、广水市、利川市、江陵县、监利县、郧西县、竹溪县、罗田县、黄梅县、蕲春县、崇阳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