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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7-02-13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文〔2016〕8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城管局(委)、住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努力提高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水平
  我省已建成10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其中武汉市5座、黄石市1座、襄阳市1座、荆州市1座、咸宁市1座、监利县1座。各地要严格依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导则》(RISN-TG009-2010)、《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RISN-TG010-2010)、《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等标准、规范,对其技术工艺、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集中开展提档升级改造和整治。重点对垃圾焚烧过程中烟气污染物、恶臭、飞灰、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实施严格监管,有效控制二次污染。通过建设“邻利型”服务设施、驻场监管、公众监督、经济杠杆、管理信息统计上报等举措,赢得厂区周边群众理解支持,提高焚烧处理厂运营管理水平。省评、国评认定为AA、A、B等级的焚烧处理厂存在的问题要于2017年12月之前完成整改。
  二、在建生活垃圾焚烧厂,要规范工作程序积极稳妥推进项目建设
  各地要切实规范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程序。凡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核批复的,如选址规划、土地利用、环评等重要步骤,要按程序报批。凡需报请上级机关选派专家组开展论证把关的,不得省略简化或由企业自行组织。项目开工建设期间,要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等标准、规范,严把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质量。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住建(城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公安、宣传、农业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落实相关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宣传教育,严肃工作纪律,形成推进合力,确保该项重大环保工程如期开工、顺利建设、早日投运。
  三、拟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市县,要牢固树立清洁焚烧理念实现“四化”目标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土地利用率高、处理速度快、减容效果好、资源利用率高等特点,经过国内各地30多年的探索实践,该技术已成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特别适用于土地资源紧缺、经济实力较强、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大中城市。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编制“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的“既要增强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指导性,也要提升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力”这个总要求,合理选择处理模式、科学规划“十三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建设项目;未纳入省和国家“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范畴、临时动议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省相关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核、批复。各地要坚持“更严格的烟气排放指标、更显著的能源利用效率、更先进的资源综合利用、更透明的企业运行情况、更完善的公用服务设施”等原则,认真考察和综合研判垃圾焚烧投资建设运行处理企业的技术实力、人员素质、国内业绩,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培育公平公正市场环境,防止低价投标和恶意竞争现象发生,以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最优化,功能、外观、品质一体化,技术、建设、运行精细化,政府、企业、公众和谐化”工作目标。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下载:鄂建文〔2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