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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0-06-2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卫发[2010]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及《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05号)要求,根据《湖北省委常委会决定事项通知》(第九届〔2009〕26号)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鄂政办电〔2010〕32号)精神,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仍按照原职责分工继续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为了切实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决定从2010年6月至11月30日,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增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严查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认真核查建筑工地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对新开办的工地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的食堂,一律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状况。认真核查食堂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与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
  (三)严查食堂环境卫生状况。认真核查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与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与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与排烟装置。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严查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核查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盐、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与筷子的进货渠道与索证索票情况。
  (五)严查加工制作等相关管理制度情况。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与使用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制作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与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与专用冷藏设施等。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6月至11月30,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6月)
    各地建筑工地进行自查,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并进行整改。
各地建筑工地自查后,填写《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附件1),于7月5日前上报当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7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统计表》(附件3)上报省卫生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二)检查阶段(7月—9月底)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对建筑工地自查工作进行复查,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过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建筑企业和工地,要进行重点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附件2),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为单位,每一个半月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4)向省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一次。
  (三)抽查阶段(10月—11月)
    省卫生厅与省住房和省城乡建设厅联合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督导检查
    在专项整治期间,省卫生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联合不定期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加强教育培训与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工地食堂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切实承担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同时,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各类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督促建筑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四)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检查方案,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向国家报送食品安全信息的工作,应每两个月向国家报告一次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送工作,以市州为单位,汇总所辖县(市、区)信息每一个半月向省卫生厅报告一次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 2010年12月12日前,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省卫生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各市州汇总上报的信息要以本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出,请将正式文件电子扫描件(PDF格式)和纸质件通过邮箱和邮寄方式一并报至省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  朱熙勇   省卫生厅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
   联系电话:027-87816421(兼传真)
   邮    箱:
wstfjc402@163.com
   联系人:  夏友华  省住建厅建管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 027-87362418
   邮    箱:
450104613@qq.com
  

附件:1、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doc
      2、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doc
      3、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统计表.doc
      4、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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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