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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购买单位低价房纳入税收体系

2007-03-06 08:26:58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22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此《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指出,这是税务部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一种措施。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表示,此举目的是针对房地产市场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住房税收,避免形成新的漏税现象发生。同时对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会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变相的福利

从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的状况来看,单位福利分房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许多单位通过自建或者购买整栋房产,然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出售给单位职工。而当前许多单位的分房政策还是职工将现有住房上交后即可重新获得分房资格。

单位自建房每平方米的售价多是市场价的一半,很多公司是作为福利销售给职工,这其中的差价部分便成了职工的福利。当地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析师以一套面积100平方米为例指出,如果市场购置价是8000/平方米,而职工的购房价是4000/平方米,这就意味着职工的差价收入将达到40万元[(8000-4000)×100],而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计算,其需要支付16.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张培森表示,一直以来,由于房价高,再加上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上市满足不了需求,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需求,很多国有单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把自建房销售给职工,这一做法的性质等于向职工变相补贴,应该按照个人所得进行收税。此次《通知》属于正常的税收征管范围,作为职工的变向收入对其征税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房改以后不允许单位以低于市场价格向职工销售住房,除非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群。只要符合政策要求,单位即可建设经济适用房。但在市场中,一些有权力或有土地的单位打政策擦边球,性质已经发生改变,这一行为与住房商品化的政策是相违背的。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指出。

顾云昌认为,《通知》的出台也会一定程度上推动住房的市场化,规范市场健康发展。

因为在继续稳定房价、加大住房保障、建节能省地型产品及规范市场等调控方面,《通知》也是规范市场,保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北京的房价已经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平抑房价的关键是增加有效供给,保证市场健康发展。

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有限

对于《通知》的出台,有地产机构表示会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分析指出,由于高额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让部分职工开始抑制房产需求的同时,也必然会释放出一部分有效的房产供给,这种房产供给的增加更多地从单位购房中获得释放,从而大大缓解了房产市场的供需矛盾,进而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

《通知》并不能平抑房价,对房地产市场所产生的影响也有限。顾云昌表示,毕竟现在有资金、实力及土地的单位还是有限的,但政策不能不监管,一旦单位建房扩充下来,将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也不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

如果还有类似事件,在房地产市场紧张的今天,有失公允。对这种行为征税则体现了社会公平。张培森表示,《通知》的出台并不是针对房地产市场及调控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但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这仅是推进住房市场化的一个政策,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大。阳光100置业集团副总经理范小冲表示。

此外,《通知》要求,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仍存两大悬念一、自建房差价如何确定?

《通知》规定,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其差价部分(购置成本价或建造成本价-职工购房价)需缴纳个税。差价部分越大,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而差价确定的核心问题在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如何确定。购置成本价格是按市面价还是其他标准尚未明确;如果采用建造成本价格,那么建造成本价格又包括哪些内容呢?土地价格是否应该计入其中呢?

如何有效区分住房制度改革期间

有效把握和区分住房改革期间是职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的判定依据,也是政策是否能够执行到位的关键。广州拟对单位自建房开禁近日,广州市有关领导透露,广州市正在着手制定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货币分房和实物分房中二选一,只要该单位有土地,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该单位即可自行建房分给没有享受实物分房和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职工。这意味着,单位自建房在多年后将重新开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