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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生命在于“瘦身”

2008-04-08 08:12:27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近年来,经济适用房建设因制度不完善,存在颇多违规操作、暗箱操作而备受人们诟病。甚至有政协委员在“两会”上提议停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一个着眼于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紧张状况,为其提供最起码、最基本居住条件的“善政”,却受到如此待遇,我认为是制度设计出了问题。

去年121日,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实施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而对于申请家庭人口在4人及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为80平方米左右。

608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就是制度设计的问题之一。在住房保障制度比较成功的香港,市民买不起私人住房,而是租住由香港政府提供的“公屋”,“公屋”相当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由政府低价租、售给低收入家庭。而香港的“公屋”面积都较小,舒适度相当有限,最小的仅8平方米(均指使用面积),供一人居住;最大的约为69平方米,供612人的家庭居住(内地城市已少有如此大家庭)。内地城市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与香港“公屋”相比,明显偏大。香港租、售价格低廉的“公屋”也只是为低收入家庭“雪中送炭”,不能强调宽敞舒适。内地城市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目的也是为低收入家庭“雪中送炭”,可偏偏不少地方在此基础上还希望通过提供较大套型来“锦上添花”,可在“花落谁家”上又遮遮掩掩,徒惹人怨!

我认为,各地政府应多建与“公屋”面积差不多的小经济适用房。具体可分为304050平方米三种套型。其实,于2007121日起正式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为经济适用房的“瘦身”安排作了示范,其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由此可见,经济适用房制度要想保持生命力,必须进行“瘦身”安排:狭小而缺乏舒适性的经济适用房的投资价值将明显降低,“骗购”行为必会有所减少,经济适用房分配与出售将更加公平合理,会有更多低收入无房户从中受益;如果相同的土地面积和相同的投资,建设更小的经济适用房,那么总套数将会增加很多,由此大大增加的房源,就可以满足更多的低收入无房户的急需;而且房价也会相应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压力也可适当减轻。 (来源: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