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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讲培训的通知 鄂建函[2009]35号

2009-02-18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武汉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开发办、中央在汉和省属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房产开发企业:
    为全面学习、宣传和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条例》宣传月有关活动安排,我厅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巡视员武涌同志于25日上午在武汉宣讲《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讲培训时间
    2009年2月25日8:40-11:30。
    二、宣讲培训地点
    武汉市丰颐大酒店三楼多功能厅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36号,武大附中门对面,电话:027-67811212)。
    三、参加宣讲培训人员
    1、武汉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开发办主管建筑节能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2、武汉市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房产开发企业(乙级或二级资质以上)的主要负责人(各类企业30人,请市建委、开发办负责通知);
    3、中央在汉、省属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房产开发企业(各类企业30人)。
联系人: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郑永寿、唐先国
    联系电话:
    027-68873087,13886156358
    027-68873063,13707121299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抄送:本厅设科处、房产处、规划处,省建管局、省建筑工程质检总站、省墙改节能办、省勘察设计协会、省监理协会、省建筑业协会、省房地产协会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2月18日印发